工程中心主要根據我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大戰略要求,依托省內行業、領域科技實力規模以上科技型創新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組建。通過工程中心的建設,深化產學研合作,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加快科技成果的產業化,促進我省產業的轉型升級。優先支持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聯合共建的工程中心。
工程中心的申請審批程序:
(1)申請單位填寫《組建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申請書》,經由所在地級以上市科委、計委和經委,分別報送省科委、計委和經委。
(2)省科委、計委、經委在收到《組建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申請書》后,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進行研究,初步確定擬同意組建項目。
(3)省科委通知擬同意組建工程中心的申請單位,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提交《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可行性論證報告》,報送省科委、計委和經委。
(4)省科委、計委、經委組織專家對《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可行性論證報告》進行論證,提出論證意見。
(5)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省科委、計委、經委聯合發文批復,授予“廣東省重點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稱號。獲批準的項目列入當年《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建設項目計劃》。
(6)省科委與獲批準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企業等簽訂《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組建計劃任務書》。合同各方按《組建計劃任務書》履行職責。
(7)依托單位向當地計劃部門申辦工程中心基本建設計劃。
申請組建省級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㈠ 在廣東省內注冊登記的獨立企業法人,且研究開發機構設在廣東省境內。
㈡ 單位管理層創新意識強,重視科研開發工作。
㈢ 市屬單位要求已組建市級工程中心,并正常運行。
㈣ 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有財力支持研究開發工作,可以落實建設和日常研究開發經費;年產值規模在1億元以上,最近兩年平均年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低于企業年銷售收入的4%,或不少于1000萬元。批準組建后3年內每年投入研究開發經費不低于上年銷售收入的5%,或不少于1000萬元。
㈤ 科研技術水平在同行業或本領域內領先,具有研究開發所需的技術設備,擁有研究開發水平高、管理能力強的技術帶頭人和一支不少于30人、具有豐富的產業化實踐經驗的研究開發團隊;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㈥ 與科技界、產業界聯系緊密,產學研合作基礎良好。
㈦ 工程中心組建目標明確,研究開發任務具體,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組建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申請書一式2份(要求附相關附件材料)
優惠政策/申報意義:
根據地方和投入給予資金扶持,數十萬到數百萬,對承擔國家科技劃和申報科技項目幫助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