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在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報商標局備案。
(一)申請所須提交的材料:
1.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一份(由許可方填寫);
2. 經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共同簽訂的許可合同原件一份;
3. 許可方、被許可方如是公司需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一份,如是個人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 委托代理組織代理的需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一份(許可方填寫)。
(二)填表須知:
1. 使用的期限應當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之內,需要繼續使用的可在商標續展注冊后,續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 使用的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原樣,不得改變;
3. 使用商標的商品/服務應在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范圍之內。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備案規費。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一件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經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5、自行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當用打字機打印。
2、許可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字。
3、申請書的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派暾垥系脑S可人名稱、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與《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人名義、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相同。
?、圃S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出《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窃S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商標注冊證》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及其注冊證號碼。
2、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5、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商標許可備案的重要性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當然這種使用是有一定條件的使用。這也就是說,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不變,但在一定的條件下使他人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
商標許可,需要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權人將其注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被許可使用人支付費用而簽訂的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說的注冊商標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這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與商標權轉讓合同的區別,也就是說他的商標主體沒有發生改變。
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而不是必須備案。如果合同不備案,工商管理部門不會查處,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也都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不會影響合同的生效。
那么商標許可到底是利大還是弊大?
如果商標許可合同不備案。
1. 是可以節省一部分費用。
2. 合同終止時不用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同時也會產生一些問題。首先,如果不備案商標被許可人可以超出商品的范圍使用商標;其次,如果不備案商標被許可人可以超出商標的期限使用該商標,這些都不利于許可人監督也不被法律保護,有可能會對于改商標的價值產生影響,這樣的話就得不償失因小失大。造成許可人自己的利益受損。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好處是合同經過備案可以防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極個別的查處。另外,第三人(一般均為競爭對手)可能去工商部門投訴,稱被許可人未經授權而是用許可人的商標,投訴被許可人侵犯許可人的注冊商標權,可能給被許可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3.便于商標局對全國商標使用許可情況的管理通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審查,從中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更好地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商標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也可以通過《商標公告》向社會公布商標使用許可情況,為消費者選購商品提供方便。因此,經過了備案,可以減少各種因未備案而引發的各種問題的發生,不會影響商標被許可人對于該商標的正常使用,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那么我們在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備案過程中也應該注意一些問題。
第一,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備案。
第二,不能超過被許可商標有效期限。
第三, 不能超過被許可商標核準注冊的商品,否則不予備案。
第四,在許可合同中必須必備如下條款:(1)許可使用的商標及注冊號;(2)許可使用的商品范圍;(3)許可使用的年限;(4)許可使用商標的標識提供方式;(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6)在使用許可人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條款。
綜上所述,商標許可合同的備案雖不是法律強制的,但是在實際使用的過程中備案還是比較好的,比不備案利大于弊,利于企業的發展和自身利益的保護,在商標的使用中也更加的規范,利于企業品牌的保護,也更加方便消費者對于產品的選購。所以,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備案在企業商標使用中是至關重要的。